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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医学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医学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人)〔2012〕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发〔2010〕10号)精神,我厅决定实施“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计划”。现将《江苏特聘医学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发〔2010〕10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构建我省医学人才高地,进一步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决定在“科教兴卫工程”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平台上实施“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计划”。
  第二条 2012年到2020年,每年选聘不超过5名。同时,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实行岗位特聘制,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经单位申报、省内外专家评审后,择优特聘、合同管理,聘期为三年。属海外引进的每年不少于6个月在聘任单位工作;属省外引进的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单位。

第二章 选聘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选聘对象主要为海外引进(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省外)至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公共卫生、科研一线工作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五条 选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任相当于教授或主任医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国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医师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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