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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黄府发字〔2011〕第7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创造全社会依法共融、和谐共进的法治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出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1.征求意见。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在作出确定政府实事项目等直接涉及群众具体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2.专家论证。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或者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通过专家咨询会议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战略研究、对策研讨,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研究室负责,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3.法制机构审查。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提出支持性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4.法律顾问团咨询。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区政府作出的涉及重大、疑难、专业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交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此项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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