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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黄浦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黄浦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制订本意见。
  一、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4、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5、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6、应邀参加区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列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7、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选区和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等。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各代表小组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扩大代表参与面,努力提升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和实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活动应当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三、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视察,应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准备地进行。代表视察的方式为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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