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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要根据分工及工作需要,积极参加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检查评议活动。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一府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六、为密切区人大常委会同各代表组的联系,常委会副主任分别具体联系一至二个代表组,加强对代表组活动的指导。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所在代表组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要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代表组活动档案,记录活动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以便及时总结交流。
  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原选举单位、选民和所在代表组代表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按照代表组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每年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联系一般不少于2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约见、走访代表一般不少于20人次;驻会常委会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次;非驻会常委会委员一般不少于6人次。
  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着力提高联系实效,更好地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民情。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代表,每年联系不少于两次。
  八、对于代表在座谈会、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办理,或汇总整理转请有关部门阅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各代表组以及与原选举单位、选民的联系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九、区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督促、检查人大代表所提议案、书面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对重要议案、重大情况和疑难问题,除正常的检查外,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常委会委员还要及时和代表沟通,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和代表的要求,监督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并及时反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十、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将通过适当形式向代表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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