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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区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二)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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