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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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