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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汇发〔2010〕30号 2010年8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广西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凭核销单出口并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银行要按通知规定为边贸企业出具“现金进账单”。“现金进账单”上应注明核销单号码及“供外汇部门核销用”字样;对于其他使用核销单的出口人民币收入,银行应当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对于出口企业使用核销单的货物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不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银行在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现金进账单前,应当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规定,登陆联网核查系统,扣减相应的可收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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