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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市要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各市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失业预警机制,特别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失业风险降到最低。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建立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安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方案可行。对经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以及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在企业资产处置中优先清偿,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有效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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