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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5万吨/年丁辛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意见的函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5万吨/年丁辛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意见的函
(石环保〔2011〕546号)


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22.5万吨/年丁辛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居住区大气中甲醇、氨、硫化氢最高允许浓度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Ⅲ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表2大型标准,同时满足良村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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