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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2011)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辽国资〔2011〕59号 2011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市国资委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各地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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