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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监管。各县(市、区)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指导,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1.严格旅游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将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对社会进行公布,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严格落实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做好安全检查登记,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所有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和轮胎磨损状态,严查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登记营运相关手续备查,确保路面高压态势。发现有非法经营行为的移交运管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非法营运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旅游客运车辆运政稽查工作,依托客运场站、旅游客车集散地加大旅游运输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以及人员从业旅游客运;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坑客、宰客、甩客等扰乱旅游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集散的主要旅游景区及相关客运站场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建立旅游客运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将各自专项清理整顿相关情况抄告其他部门。在涉及旅游客运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依法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每月底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抄告(必要时一并移送相关执法证据材料),确保旅游客运安全联管联控效果。
  4.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其他部门及时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赶赴现场,以加强部门间的联合和协同,提高执法效率。
  三、深化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组成员单位予以指导,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一)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公安、交通、安监、旅游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适时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宣传专项整治措施,跟踪专项整治动态,反映专项整治成果。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周至少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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