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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4.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旅游客运企业。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专项整治期间,全市交通运管部门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旅游客运企业。
  专项清理结束后,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确认的旅游客车情况进行造册汇总,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施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指导,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对新增旅游客车使用专用号段。新增、更新旅游客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交通运管部门对该企业车辆规模进行核定的许可决定书。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量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发放专段号牌。超出核定数量的客车不得登记使用专段号牌。
  2.喷贴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按照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整治的部署,全市旅游客运车辆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识统一喷贴工作。没有喷贴统一标识的,不得换发专段号牌和营运证件。
  3.对在营车辆换发专段号牌。2012年12月31日前,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旅游客运车辆进行更换,交通运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旅游局予以指导,2012年1月15日前完成。
  1.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旅行社,要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2.加强旅游所涉保险投保工作。旅行社必须依法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积极做好旅客个人旅游意外险的推荐和投保服务工作。
  3.旅行社用车清理整顿。旅行社必须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客运公司车辆参与旅游接待业务,必须与客运企业签订用车合同,禁止与驾驶员签订用车合同,用车前必须确认“三证一牌一单”是否齐全。对于旅游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旅游客运企业派出的双班驾驶员,并同等保障其行程安排。运输费用结算时,应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得交由驾驶人员或其它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结算。
  4.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由各旅行社按照规定对其导游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在运营中协助驾驶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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