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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4.旅游客车GPS安装使用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旅游客车的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以前,相关车辆停止经营活动。
  5.建立每周定期安全例检制度。所有旅游客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客运企业自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没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所在地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具备安全例检能力的客运站承担安全例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企业申领包车牌时,必须出具拟派出车辆的安全例检合格单。
  6.规范业务承揽行为。旅游客运企业承揽旅行社的包车业务,应当由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用车合同,并派出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旅游行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旅游客运公司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承担运输任务,出具“三证一牌一单”(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禁止驾驶员与旅游社签订用车合同。旅游客运企业必须为车辆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二)开展挂靠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旅游客运企业自查自纠。按照“旅游客运车辆必须由旅游客运企业全额出资”的要求,旅游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自查自纠,采取清理出企业、收购车辆、车辆入股等方式进行整改和调整,规范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2011年12月31日前,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对自查自纠后所属车辆提供实际产权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
  2.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登记、发证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旅游客运机动车登记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挂靠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和行驶证,并将情况抄告同级交通运管部门。
  3.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证件配发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等有关车辆权属的法定文件是否齐全,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变相挂靠经营行为。以不正当手段实行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一经出现,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情况抄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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