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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7号)精神,切实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旅游客运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整顿旅游客运市场,深入排查旅游客运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违法运输行为,严格落实“人、车、路、运”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旅游客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和旅游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运行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旅游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即日起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予以指导,对全市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以下内容:
  1.旅游客运企业专项清理整顿。由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统一的验收标准,对辖区内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权。
  2.旅游客运车辆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内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安全条件或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交通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行驶证。
  3.旅游客车驾驶员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人社部门,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驾驶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对达不到相应法定条件的,交通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驾驶证。对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关系的,要依法规范劳动(劳务)关系,未签订合同的驾驶员不得承担本企业旅游客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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