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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114号)


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修志机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方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方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和《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沪府办发[2007]16号)“搞好三年一次的本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和地方志优秀成果的表彰奖励”的规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本市地方志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修志机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15名,先进工作者5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3、重视加强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为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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