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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利用好我县已建成乡镇敬老院,发挥其服务群众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8〕156号)精神,就认真做好我县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养老机构名称、范围和集中供养对象

  (一)规范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名称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统一规范全县的乡镇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镇名称+敬老院”。

  (二)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的范围

  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的范围主要指为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两类人员以下统称“三无”对象)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包括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位于龙潭镇)、乡镇敬老院等。

  (三)集中供养对象的确定

  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指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

  集中供养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院前须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各乡镇敬老院要严把入院关,凡新入院的“三无”对象必须经过卫生医疗机构全面严格体检后方可入院,严禁将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未成年人纳入集中入住。

  二、理顺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制,由辖区乡镇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各乡镇要加强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处置的,由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其名称、建成年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投资总额、处置原因、处置后的资产用途等,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同意后方能处置,其资产收入必须相应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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