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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第八条 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包括以下30个病种: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Ⅲ 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该类疾病仅限于女性)及其他罕见危重疾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给予自负医疗费用40%的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者一级残疾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受伤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再次出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的情况,可再次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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