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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镇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列支。

  第五条 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章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与救助标准

  第六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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