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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机关治理“庸懒散软”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机关治理“庸懒散软”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机关治理“庸懒散软”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

  清远市机关治理“庸懒散软”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清远市治庸问责工作,切实解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庸懒散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的“庸懒散软”行为,是指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治庸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存在“庸懒散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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