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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六部门和省政府相关六厅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贯彻国家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做好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现就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自律意识,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自查自评对象及实施机构

  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青海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青海省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并自查表》(见附件2)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自查表报各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得分=自查分数/实际自查项目总分×100

  自查分数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自查自评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基本药物的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管理。将票据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票据管理,净化药品购销渠道、规范企业经营。真正做到药品流向清楚、可追溯,切实解决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经营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渠道的管理,认真跟踪核实问题流向。对因“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韩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为依法取的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除胰岛素除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

  (五)加强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和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管理。按照卫生部、国家局《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药品分类管理,开展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检查,重点检查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治,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处罚。

  (六)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进、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行为,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严禁经营企业从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中药饮片,严禁经营企业从事中药饮片分包装、改变标签等活动。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合法,供货企业资质完整,票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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