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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1.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招聘执业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根据项目需要,经应聘执业医师同意,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可调整其服务岗位。服务岗位调整后,应及时签订新的项目聘用合同,并逐级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核拨经费。各市(州)项目办公室将《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吉林省招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招聘人员年度考核表》等报送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上报的相关材料核拨招聘执业医师补助等经费。
  (七)培训教育。市(州)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招聘执业医师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招聘执业医师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进修和短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招聘执业医师的5年聘任期内,应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
  (八)绩效考核。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招聘执业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定《招聘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经市(州)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负责招聘执业医师的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省年度考核奖励经费拨付的依据。
  (九)合同管理。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离开项目服务岗位。除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原因,招聘执业医师擅离职守达7日以上的或擅自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对违约的招聘执业医师作如下处理:(1)取消服务资格;(2)停发其违约后的生活和交通等补助;(3)取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资格;(4)记入个人服务档案;(5)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职称评定。招聘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执行乡镇卫生院人员晋升职称的相关政策。
  (十一)休假。招聘执业医师在服务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类假期,期间生活补助照发。
  (十二)户口档案管理。服务期间,招聘执业医师的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根据本人意愿,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或原管理渠道保持不变。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满,其项目服务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十三)党团关系管理。按照党(团)章规定,应聘执业医师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地,参加服务地党(团)支部生活并按照规定缴纳党(团)费。
  (十四)信息管理。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招聘执业医师信息库,及时更新信息。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吉林省卫生厅网页”开辟项目专栏和招聘执业医师信箱,为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招聘执业医师和项目乡镇卫生院服务。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乡镇卫生院要关心招聘执业医师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强部门沟通,为招聘执业医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五)技术指导。建立由市(州)和县(市、区)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顾问组和技术帮扶指导制度,确保招聘执业医师及时得到技术帮助和支持。市(州)和县(市、区)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顾问组由市州项目办任命,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项目经费
  中央财政按照每名执业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进行配套。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收入等。
  在项目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聘执业医师的笔试、面试、岗前培训、聘后培训、督导检查、项目管理、宣传等工作。项目市(州)和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工作经费,保证该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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