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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产业〔2012〕550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2〕564号),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复文件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竣工验收;省属企业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及以下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含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
  (三)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定;
  (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四、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按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及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生产及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存在尾工工程但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可以进行验收,但须限期完成尾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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