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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412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加,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数量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2010年贵阳市“12.1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黔府办函〔2010〕104号)关于“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等行业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塔式起重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2012年2月29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要求,配置安全、报警和显示记录装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

  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请各地、各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该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推进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推进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以及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的主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13号)精神,以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塔式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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