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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235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费筹集政策,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2011年度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助品种范围的,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1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地区、品种和金额。
  三、各市、县(区)需申请参加2012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的,请于2012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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