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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古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古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教人字〔2012〕15号)


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6号)要求和全区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范围的问题

  1.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正高级及其他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正、副高级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2.委托自评的高等院校只负责本校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正副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除原有委托的评审范围外,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兼评高等学校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不得受理其他医疗机构(包括非本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实习医疗机构等)医务人员兼评上述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否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核准。其他医疗机构兼评上述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教育厅。

  4.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民办学校中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07〕6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民办高等院校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可以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上述学校教师的申报材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教育厅。

  二、关于评审条件的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6号)的规定,从今年起,高等院校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考虑到新政策与以往政策的衔接等因素,经与自治区人社厅共同研究决定,今年高等院校上述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采取以下过渡办法。

  (一)关于资历

  《通知》中规定,“申报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具有**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年”。考虑到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今年评审时,只要求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对受聘岗位年限暂不做要求。例如《通知》中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申报教授资格,要求受聘副教授岗位满5年。” 今年评审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申报教授资格时,要求取得副教授资格满5年。

  (二)关于业绩成果

  1.《通知》中规定申报本科院校、艺术类学科、体育类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申报自然科学、思政研究的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业绩成果为:“取得**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今年评审时,只要求第1条作为必备条件,第2条暂不要求作为必备条件。

  2.今年评审时,关于论文发表的篇数的要求按照《通知》新规定的篇数执行,关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篇数暂不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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