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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1]第57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我区国税系统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申请、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根据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资格条件
  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具有能存放所申请印刷发票的专用库房或大型保险柜;发票存放专用库房能达到“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标准。
  (3)纳税人发票使用量为一年使用量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4000份/种、通用手写发票5000本/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6000卷/种以上。
  (4)发票式样符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桂国税发〔2010〕93号)文件要求。
  平推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刷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打印内容必须有货物或涉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客户名称、收款单位、税务登记号、收款人、开票人;
  卷式发票印刷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印刷单位。
  (5)发票专用章印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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