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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要进一步严格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监管。一是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二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使用单位每日开启电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三是提高维护保养频次。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每15日至少对电梯进行1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四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运营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监测电梯运行状况;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2.维保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要根据公共交通场所的实际情况,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提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对在用电梯要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对由于使用单位原因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维保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推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防碰挡板”的改进更新。本市铁路、轨道交通、车站、机场、大型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GB16899-2011的要求,对“防碰挡板”的设置进行改进完善,有针对性地设置“防碰挡板”,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安全。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检验工作,对未按照新标准要求设置“防碰挡板”等安全装置、并拒不实施整改的,应出具不合格报告。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建设交通、铁路、卫生等部门对车站、机场、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责任,对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坚决予以停用。

  五、结合实际、创新办法,保障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安全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第一原则,对本辖区内使用年限较长的住宅小区在用电梯要进行摸底排查,对超期不检、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关停电梯并上报当地政府,促使使用、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修、维保等工作。对安全管理和维保的责任单位难以明晰和落实的,要在政府的综合协调下,明确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财政、街道(镇)等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配合建立此类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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