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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电梯产权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或维修的,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明确双方对改造或维修后电梯的使用运行安全负责。

  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加强对电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告知内容必须真实,并切实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组织施工,杜绝违章作业。监察机构要会同安监、建设等部门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机构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技术资料审查、现场监督检验。

  4.继续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房地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维保单位进行重点监察和加大抽查频次,促进维保单位持续保持资质条件、提高管理和技术能力,确保电梯维保质量不断提高,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严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评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细化鉴定评审细则,严格评审。如发现申请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应立即中止评审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条件差、能力弱等不能满足许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不正常、不落实的申请单位,经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条件”评审结论。需要进行试制产品的(试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提供真实的试制产品。电梯的试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在电梯试验井道或自动扶梯试验平台完成。

  三、进一步加强安装维保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技术能力

  1.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规范考试程序、内容,确保电梯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质量。对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大专院校电梯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等级工、电梯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在电梯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时可减免相关费用。

  2.企业应制定对电梯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强化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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