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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或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县城道路。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的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县城内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及时清除积雪,并运送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五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六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污水、粪便等;

  (二)乱弃动物尸体,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在门面房前摆放畜头、畜皮等;

  (三)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上摆祭品、送灯、烧香烧纸及焚烧其他祭祀品,出殡吹鼓、撒纸钱等;

  (四)擅自采摘园林树木花果,损毁、破坏路树,在建筑物、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拉接架设管线、张贴悬挂宣传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

  (五)临街商场或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商品等;

  (六)擅自占用道路及广场公园等公用场所摆摊设点、搭灶生火、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将烧烤店铺排风排烟通道开在人行步遒,占道从事铁艺加工、车辆维修和清洗、废品收购、牌匾和铝塑门窗制作等经营活动:

  (七)破坏绿地、绿篱、草坪、花坛等绿化设施,损坏路灯和景观灯饰及其他市政设施、卫生设施等。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造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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