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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汕头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汕头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汕人社[2010]18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10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7%。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视情况实行零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未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应予以倾斜。
  三、全市各类企业应根据市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实际,与职工积极开展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制订实施方案。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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