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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2〕60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登记评定工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以实现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此,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形成省内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包括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评定及二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排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由省财政厅发布。

  第五条 等级评定主要指标:

  (一)业务总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反应的经营业务总收入(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总收入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涉税鉴证、工程预决算审核、会计与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其他业务收入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会计师事务所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的任职资格人数。

  第六条 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2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30人以上,其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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