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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2〕107号 )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按照《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1〕129号)和监测工作方案要求,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开展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调查内容、方法、时间进度、质量控制要求完成调查表填写、逐级审核与网上录入工作,确保机构监测信息准确无误。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具体由信息科负责。请保健院继续做好对各盟市调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根据历年调查工作实际,安排调查方法培训;及时审核、汇总全区调查表,按照卫生部时间进度要求完成调查报告,于2012年7月底前向卫生厅妇幼处提交监测报告。

  三、根据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时间安排,以及我区具体情况,各盟市在4月底前将本辖区数据审核上报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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