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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纠风办《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纠风办 二○一二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纪委九届二次全会、自治区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2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政风行风评议方式,不断提升纠风工作科学决策水平和纠风队伍履职能力,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自治区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 突出抓好六项重点治理
  1.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一是清理整顿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条码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规费用,严肃查处违规收费问题和商业贿赂行为。二是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零售商可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向供应商收取合理的促销服务费,但事先应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期限以及收费项目、标准、用途、违约责任等。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三是严格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地税局、工商局、纠风办,内蒙古国税局)
  2.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一是深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合规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加快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二是加大公路收费和执法的监管力度。凡属违法收费都要坚决取缔、追究责任,凡属违规收费都要限期改正、追缴所得。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罚不纠”以及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只收费、不卸载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种涉路涉车违规执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农产品流通领域收费的治理和规范。着力解决农产品进城“最后一公里”因各种收费罚款推高价格问题,规范和降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收费,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逐步实现鲜活农副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低税收、低收费,确保各类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品进城进店顺畅无阻,切实把物流效率提上去、中间成本降下来,让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到实惠。(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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