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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1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
  《北京市海淀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1日第20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海淀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依据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务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或其它问题需要进行协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事项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与部门职责有关的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执法依据适用有关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履行执法职责中的衔接和配合,包括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其它工作配合等;
  (四)其他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协调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遵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合理配置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承担协调与配合责任。一般由最先受理或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衔接事项,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负责主动协调相关部门。
  对前款所列事项,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向负有执法协调责任的部门提出协调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负有执法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协调时,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就执法协调事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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