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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洛政〔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12〕182号)要求,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依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和勘查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有序投放和退出机制。加强大中型矿产地深部与外围的勘查力度,开展煤、铝、钼、金银和铅锌的整装勘查。要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规划》中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加强煤炭、铝土矿、钼钨矿、萤石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共伴生矿、尾矿、煤矸石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禁止开采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砂、可耕地砖瓦用粘土。要持续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快开展新安、偃师、伊川、宜阳等煤矿区、熊耳山金矿区、栾川、嵩县、汝阳钼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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