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建工〔2011〕776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业绩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变动情况、市场行为、经营业绩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优良:
(一)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能认真落实;
(二)资格条件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年度内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处于同一资质类别招标代理机构前列;
(五)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过程终止、引起招标争议或造成有效投诉。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业绩考核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