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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2〕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大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的原则,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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