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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及机动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涉及机动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价检字[2012]91号 2012年4月9日)


各市物价局:

  2010年以来,为规范价格秩序,降低流通环节费用,稳定市场物价,我局对涉车收费进行了全面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有些涉车企业和单位违反国家政策乱收费,有些政府机关转移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意见较大。为了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有效减轻企业、消费者负担,促进涉车服务市场公平、公正、合法经营,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涉及机动车辆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交警、交通等部门以及拖车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环境污染物检验机构、汽车客运站、出租客运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搭售相关产品的单位、驾校、停车场站、驾驶员体检、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治安网络信息服务、普通公路收费站等相关企业和单位。

  检查的范围是:2010年7月1日以来向机动车辆和车主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2010年7月1日以前。

  检查的时间是:2012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发现有疑难案件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执行越权设立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收费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六)依附行政职能违反自愿原则捆绑服务并收费,或者强行推销有关商品的;

  (七)转移政府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八)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九)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

  (十)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取费用的;

  (十一)没有服务主体资格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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