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收取的“培训费”、“合作办学收入”、“上课费”、“招生费”、“介绍费”等,均视作违法违规所得,从严查处。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5、严禁学校跨区域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含流动人口子女)和学校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定公办学校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承担义务教育普及任务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区域,实行报名入学、就近入学。凡未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未承担义务教育普及任务的民办学校,分布在县(市、区)的,以县(市、区)域为招生区域,分布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区的,以城市区为招生区域,此类学校,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必须在学生家长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招生。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区域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进一步努力减少。从2012年秋季开始,各地都必须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6、严禁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学校不得以跨区域招生为名,以任何形式收取择校费。各地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7、严禁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各类考试考级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8、严禁学校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

  9、严禁学校未经批准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学校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