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教发〔2012〕24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审计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规定,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教育局要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长沙市的实施方案还应报教育部备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湖 南 省 审 计 厅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湖南省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规定,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工作目标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逐年减少,义务教育择校现象逐年减少,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得到明显缓解。

  2、建立并不断完善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相关规定

  (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1、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

  2、严禁学校以是否参加任何形式培训班,是否向培训班交费、参加培训班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类学科竞赛和特长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条件和标准。

  3、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培训机构活动。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各类培训机构上课,不得为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不得参与培训机构招生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