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县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县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三江县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暂行办法》是规范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文件,《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标志着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设迈上了法制的轨道,对进一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抓紧抓好。要尽快落实《暂行办法》规定事项,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县县乡两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均由本级政府正职领导担任,副职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批准的其他人)为成员。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职领导及县公安交警、消防大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乡(镇)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办,由本级政府指定主任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