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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浦科[2011]4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高效、高新企业,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内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以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设在企业内部的研发部门。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  基本申请条件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2、具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经费投入。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企业,上两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发机构应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科研和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研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15名;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得低于2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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