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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公共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公共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8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在农村公共建设中的自主权和主体地位,有效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管权,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省政府决定在全椒、金寨、南陵县开展农村公共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简称村民自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民自建范围以事权划分

  凡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实行村民自建。主要包括农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小型农田水利、扶贫、一事一议、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文化、体育、卫生等工程。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不变,资金管理渠道不变,投向不变。

  二、项目投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

  以村为单元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推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跨村的公共设施,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分段、分单项落实到村实施。

  三、村民自主建设管理

  (一)民主选举项目建设理事会(项目建设小组)。村项目理事会由村民代表大会或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票决、直选产生,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2/3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理事会;村理事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一般设立工程、财务和监督小组。

  (二)建管分开。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审查账务、制定管护制度等。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受村民会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具体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施工日志记录、管理财务和报账等。

  (三)建设方式。建设方式由村项目理事会自主选择。对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由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水平支付报酬,并严格落实技术员旁站服务制度;对工程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或技术发包,组织村民自建;对村民无能力施工的项目,理事会作为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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