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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7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查确定,并于8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定。

  (四)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工作部门以及县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在7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并于8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审定。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在8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查确定,并于9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县区法制办审核后,由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六)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五、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性文件,优化我市政策环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落实有关人员具体实施,做到人员、时间、责任落实,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区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对报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县区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统一公布本级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一式二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送市法制办。联系电话:2824125,传真:368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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