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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要予以修改。特别是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 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5.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部门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6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市法制办审查确定,并于7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市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在6月30日前把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并于7月30日前把按清理原则逐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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