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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12〕12号 2012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蔓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四免一关怀”政策(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母婴阻断、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上学、关怀救助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得到有效落实,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省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态势。但防治工作仍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相对严重,有的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个别地方、部门对防治艾滋病工作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投入不足等问题,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防治工作氛围
  将《艾滋病防治条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和新进公务员轮训,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培训内容。文化、工商、公安、质监、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娱乐场所、酒(旅)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场所内要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中要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公安、人保、商务、检验检疫部门要将农民工、外出经商人员、出国劳务人员等流动人口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公安、共青团、卫生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设置艾滋病宣传栏,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或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或公益广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组织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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