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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5年和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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