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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承担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指导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重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水资源管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负责制定全市水资源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指导水能资源开发;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制定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总量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负责全市水资源优化配置,组织制定全市城乡供水水源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地水源工程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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