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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6.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政府规章一般每隔五年清理一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二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凡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政府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事项、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实行行政执法信息数字化管理,向社会公布。深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过错或者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及时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1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强化行政程序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环节、期限和步骤,健全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集体讨论决定、案例指导、行政决定公开和备案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9.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按照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探索试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化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着眼于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积极预防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落实行政调解职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以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民事纠纷,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重点,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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