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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指标考核等方式,了解掌握决策事项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把评估结果或调查报告作为决定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执行机关要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3.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市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更加重视现行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重点加强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公民权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维护公共安全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重视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

  14.深化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开向社会征集政府立法项目的机制,加强立法项目调研论证。探索立法项目草案多元化起草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的意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深化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重视立法后评估结果的运用,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执行力。探索建立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5.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实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严格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网络化管理,健全备案登记、审查、抄告、公布和月度通告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统一管理和公开经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探索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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